日本於即將於2020年實施新的設計專利法

日本從2020年4月1日起,將對《意匠法》(即設計專利法)進行重大修訂。

1.通過日本設計專利法擴大保護範圍
(1)顯示屏上顯示的圖像可以受修訂的《設計專利法》保護。
例如,可以通過修訂的《設計專利法》保護通過Internet臨時顯示的圖形用戶界面圖像(GUI)。

(2)房地產設計可以受修訂的《設計專利法》的保護。
修訂後的《設計專利法》可以保護建築物的外部和內部設計。例如,商店(零售商店,咖啡館,飯店等)的外部和內部可以通過修訂的《設計專利法》進行保護。

2.修訂相關設計系統
相關的外觀設計系統是僅當申請人/權利人相同時才允許註冊多個相似外觀設計的系統。根據修訂的《設計專利法》,可以提交相關外觀設計的期限將延長。申請人/權利人可以在其主要外觀設計申請之日起10年內提交相關外觀設計。

3.延長期限
修改後的《設計專利法》將延長外觀設計權的期限。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25年

4.簡化申請程序
(1)根據修訂後的《設計專利法》,一個外觀設計申請中可以包含多個外觀設計。
(2)根據修訂後的《設計專利法》,將放寬圖紙規定。
例如,如果設計被很好地表示,則不需要六個正交視圖的集合。

修訂後的《設計專利法》於2020年4月1日及之後生效。

 

※上述內容為日本設計專利新法的概要,詳細作業程序及審查基準仍等仍須以日本特許廳公佈為準。

中國大陸與寮國展開加速審查合作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與寮國科技部智慧財產局於去(2018)年4月簽署合作瞭解備忘錄,雙方決定展開對寮國專利申請的加速審查合作。專利申請人如擁有有效的中國大陸發明專利,可在此合作框架下,向寮國科技部智慧財產局為其同一內容的專利申請提出加速審查請求。CNIPA已公告合作相關規定,雙方亦決定自2019年5月5日起正式啟動相關受理工作,申請人可在寮國專利申請案核准前任何時點提出請求。申請人可在CNIPA網站查詢通過認證的寮國專利代理機構清單,依規定可透過經認證的代理機構提出請求。

欲提出加速審查請求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請求的寮國專利申請案和據以提出請求的對應中國大陸專利應有相同的申請日或相同的最早優先權日。
二、據以提出請求的對應中國大陸專利申請已獲CNIPA核准取得專利。
三、提出請求的寮國專利申請案和據以提出請求的對應中國大陸專利申請範圍中,有一項或多項請求項相同。

申請人應在提出請求後2個月內提交中國大陸專利的專利公報和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公報中申請專利範圍和說明書的英文及寮語譯本,及申請專利範圍對照表。若申請人提出的請求被核准,寮國智慧財產局不會以書面告知申請人,將儘速核准該專利申請;若請求有瑕疵,將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擁有多次補正的機會。

立法院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為配合國家經濟法規鬆綁,因應國際規範調整,及完備審查實務作業,經廣納各界意見後,本局研提「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期限之復權規定,申請人就相同創作,非因故意,未於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之日後12個月內,向我國申請專利者,而於期限屆滿後2個月內提出申請者,仍得主張優先權。。
(二) 放寬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包括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且初審及再審查,皆可適用,申請分割期限由1個月改為3個月。
(三) 增訂發明專利申請實體審查得於3年期限屆滿後,2個月內申請復權。
(四) 增訂專利申請案公開或專利案公告後合法使用型態,包括重製、公開傳輸及翻譯。
(五) 明定專利授權契約經登記後專利權移轉者,授權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
(六) 明定舉發人得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之期限,逾期提出即不予審酌之法律效果,並配套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限制與例外。
(七) 明定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之時間點,為該新型專利有舉發案件審理期間且有法定情況時、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受理中及訴訟案件繫屬中。新型更正案之審查並改採實體審查。
(八) 延長設計專利保護期限由12年改為15年
(九) 現行專利檔案之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或圖說應永久保存,修正為具保存價值者永久保存,其餘改為30年以下之分類定期保存。
(十) 健全其他法制事項。
(十一) 明定新舊法律過渡適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