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智慧財產部門開始提供線上紛爭解決服務

時至今日,智慧財產權已是諸多市場參與者重要的資產與經營基礎,其有關法制與保護意識也漸趨成熟、普及。當智慧財產權人發現其權利有受到侵害之虞時,透過訴訟來主張、維護自身權利,可能是一個直觀而容易被思及的途徑。更具體地來說,法院所做出之終局判決確定後,即產生既判力,訴訟之當事人均應受該判決所拘束,讓取得勝訴判決之權利人,可望能確實依判決之內容獲得救濟。

然而,透過訴訟來解決問題,在現實面上未必是一個理想的選項,關鍵性的原因,莫過於是進行訴訟程序可能需要耗費相當的時間與金錢成本。此外,法庭上針鋒相對的訴訟攻防,亦可能使原本存在合作、甚至是親屬關係的兩造,失去修補關係的機會,其彼此間之紛爭也將隨著法院的判決公諸於世。有鑒於傳統訴訟程序存在上述缺點,諸如調解、仲裁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下稱ADR)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運用,開始獲得各界更多的關注與討論,甚至是實質地投入。

以泰國之法制為例,該國的智慧財產部門(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下稱DIP)自2002年起,便開始提供調解和仲裁等ADR服務,並可被運用於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地理標示、商業名稱、植物品種,以及其他各種智慧財產相關紛爭,讓智慧財產權人在面對有關爭議時,有更多可資選擇的解決途徑。

此外,相對於傳統訴訟程序,DIP指出其所提供之ADR服務,在程序上較具彈性、不若訴訟程序複雜,並具有保密性之優點,讓各方當事人能在解決紛爭的同時,保住自己的聲譽及秘密,亦有助於修補、維持,甚至是建立紛爭當事人間的關係。再者,運用DIP所提供之ADR途徑,一般也能夠在較短的期間內解決紛爭。以DIP所提供之仲裁服務為例,此類案件一般會在指定仲裁人後的90日內被解決。儘管這樣的期間可能在仲裁人同意的情況下獲得延長,但延長的日數不能超過90日。

除了可望能在較短期間內解決紛爭,DIP所提供之ADR,亦有助於減省當事人所需負擔的金錢成本。舉例言之,民眾利用DIP所提供之調解服務,無須繳納任何費用,並且係由DIP之官員擔任調解人,其不僅具有智慧財產權領域之專業,民眾對於政府官員也具有一定之信賴感,相對於當事人間單純的彼此溝通討論,有助於加速調解程序,同時保證各方當事人均能獲得公正的對待。

據統計,自2002年迄至2020年9月,DIP大約受理了621件紛爭,其中331件被成功解決,約佔總收案量的54%。然而,過去DIP只有在泰國的中央行政區提供ADR服務,導致其他行政區的紛爭當事人難以運用此制。有鑒於上述問題,DIP於2020年9月30日與泰國仲裁中心(Thailand Arbitration Center,THAC)簽署了一份合作備忘錄,內容為運用網路與視訊科技,提供線上紛爭解決(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服務,以更快速且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傳遞資訊,讓居住地點離中央行政區較遠之民眾,同樣有機會利用DIP所提供之ADR服務,有助於維繫社會之公平。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