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專利及商標證書電子化

USPTO規劃於2022年透過「專利中心及專利申請影像擷取(Patent Center and Patent Application Image Information Retrieval,簡稱PAIR)」系統核發電子證書,證書將使用數位封緘並有USPTO局長之電子簽章,專利權人可在PAIR系統閱覽並列印,包括封面、首頁、圖式、說明書及請求項等所有文件。

電子專利證書一經核發即為正式證書,USPTO不再核發紙本,惟專利權人仍可付費(25美元)申請紙本證書。電子證書實施後,在專利號給定一週內即發出證書,專利權人將較現行程序提前2週取得證書。

由於美國聯邦法規第37章(37 CFR 1.315)規定專利證書核發後須寄送至通信地址,為實施專利電子證書,必須修改此規定,USPTO已於2021年12月刊登聯邦公報,就實施專利電子證書徵詢公眾意見。

商標電子註冊證部分,USPTO規劃於2022年春季實施,並透過「商標狀態及文件擷取(Trademark Status and Document Retrieval System,簡稱TSDR)」系統核發。

商標權人同樣可付費(25美元)申請核發紙本註冊證,相較現行程序,商標權人可提早1至2週取得電子註冊證。USPTO亦已於2021年12月刊登聯邦公報徵詢公眾意見。

※前揭資訊節錄於智慧財產局

因應CPTPP通過「著作權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推動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智慧局自105年即檢視CPTPP前身「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與我國之法規落差,提出「著作權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上(第9)屆立法院屆期未及審議,故於109年再送行政院,現於今(111)年1月20日行政院第3787次院會審查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完成立法程序後,將更有效嚇阻著作、商標侵權,落實權利人及消費者利益保護,並有助於提升國際參與及區域經貿競爭力。

一、「著作權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侵權情節重大之非法數位盜版、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即公訴)罪,並定有「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損害」作為認定侵權情節重大的三要件,加強對著作權人之保護。(修正第100條)

(二)由於光碟式微,已非主要侵權來源,且盜版光碟亦包含在修正第100條數位盜版範圍內,故配合刪除現行法重製、散布盜版光碟公訴罪之加重刑則規定,回歸適用一般重製、散布罪之刑責規定,並配合刪除相對應之沒收、沒入規定。(刪除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及第98條之1)

二、「商標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現行商標法仿冒標籤民事責任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會構成侵害的主觀要件之規定,回歸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歸責條件。(修正條文第68條)

(二)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等行為的刑罰規定,將對進口仿冒商標標籤、包裝等準備及輔助侵權行為科以刑責,可提升商標權人商品銷售與獲利,強化商標保護。(修正條文第95條)

(三)仿冒證明標章標籤、販賣或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權商品等涉及刑責之行為,將其「明知」之主觀要件予以刪除,回歸以「故意」為刑事處罰的要件,將包含可預見會造成侵害之間接故意的行為,以符合社會正義及期待。(修正條文第96條及第97條)

 

※節錄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泰國智慧財產部門開始提供線上紛爭解決服務

時至今日,智慧財產權已是諸多市場參與者重要的資產與經營基礎,其有關法制與保護意識也漸趨成熟、普及。當智慧財產權人發現其權利有受到侵害之虞時,透過訴訟來主張、維護自身權利,可能是一個直觀而容易被思及的途徑。更具體地來說,法院所做出之終局判決確定後,即產生既判力,訴訟之當事人均應受該判決所拘束,讓取得勝訴判決之權利人,可望能確實依判決之內容獲得救濟。

然而,透過訴訟來解決問題,在現實面上未必是一個理想的選項,關鍵性的原因,莫過於是進行訴訟程序可能需要耗費相當的時間與金錢成本。此外,法庭上針鋒相對的訴訟攻防,亦可能使原本存在合作、甚至是親屬關係的兩造,失去修補關係的機會,其彼此間之紛爭也將隨著法院的判決公諸於世。有鑒於傳統訴訟程序存在上述缺點,諸如調解、仲裁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下稱ADR)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運用,開始獲得各界更多的關注與討論,甚至是實質地投入。

以泰國之法制為例,該國的智慧財產部門(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下稱DIP)自2002年起,便開始提供調解和仲裁等ADR服務,並可被運用於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地理標示、商業名稱、植物品種,以及其他各種智慧財產相關紛爭,讓智慧財產權人在面對有關爭議時,有更多可資選擇的解決途徑。

此外,相對於傳統訴訟程序,DIP指出其所提供之ADR服務,在程序上較具彈性、不若訴訟程序複雜,並具有保密性之優點,讓各方當事人能在解決紛爭的同時,保住自己的聲譽及秘密,亦有助於修補、維持,甚至是建立紛爭當事人間的關係。再者,運用DIP所提供之ADR途徑,一般也能夠在較短的期間內解決紛爭。以DIP所提供之仲裁服務為例,此類案件一般會在指定仲裁人後的90日內被解決。儘管這樣的期間可能在仲裁人同意的情況下獲得延長,但延長的日數不能超過90日。

除了可望能在較短期間內解決紛爭,DIP所提供之ADR,亦有助於減省當事人所需負擔的金錢成本。舉例言之,民眾利用DIP所提供之調解服務,無須繳納任何費用,並且係由DIP之官員擔任調解人,其不僅具有智慧財產權領域之專業,民眾對於政府官員也具有一定之信賴感,相對於當事人間單純的彼此溝通討論,有助於加速調解程序,同時保證各方當事人均能獲得公正的對待。

據統計,自2002年迄至2020年9月,DIP大約受理了621件紛爭,其中331件被成功解決,約佔總收案量的54%。然而,過去DIP只有在泰國的中央行政區提供ADR服務,導致其他行政區的紛爭當事人難以運用此制。有鑒於上述問題,DIP於2020年9月30日與泰國仲裁中心(Thailand Arbitration Center,THAC)簽署了一份合作備忘錄,內容為運用網路與視訊科技,提供線上紛爭解決(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服務,以更快速且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傳遞資訊,讓居住地點離中央行政區較遠之民眾,同樣有機會利用DIP所提供之ADR服務,有助於維繫社會之公平。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電子報

智慧財產局公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 歷年來全國工業總會、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均有產業界、學者專家多次建言,應參考日本、美國及德國等外國法制,建立更符我國產業需求的商標專利相關救濟制度。

二、 為優化商標救濟制度,並與國際接軌,經參考日本、美國及德國等各國商標救濟制度,審慎研議商標案件救濟機制的修正方向,在憲法保障人民救濟權益及提升效能目標下,強化商標專責機關之審議程序,修正商標案件之救濟層級及訴訟程序,並就相關重要事項併同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 簡併救濟層級:不服商標專責機關就商標申請及商標權爭議有效性等案件之審議決定,免經訴願,逕提訴訟。
(二) 訴訟制度之變革: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民事訴訟程序。
(三) 廢除異議制度:我國於申請審查階段已引進第三人意見書提供審查上參考,而異議事由約達百分之九十七案件係針對商標相對不得註冊事由進行爭議,在程序發動主體上,與現行評定

 

※內容節錄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台灣商標註冊申請案-「快軌機制」將於109年5月1日起開始試行實施

為鼓勵申請人利用電子申請,並加快商標註冊申請案件審查,智慧財產局將引進「快軌機制」。自109年5月1日起申請的商標註冊申請案,申請時應繳納之規費及文件符合下列條件者,將較一般商標註冊申請案提早2個月交付審查
(1)電子申請
(2)為平面商標註冊申請案,不包括非傳統商標註冊申請案、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
(3)全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名稱與本局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完全相同;
(4)利用約定帳戶扣繳、列印電子申請繳費單持單繳費、利用電子申請繳費單帳號以eATM繳足申請規費(繳費方式);
(5)有委任代理人者,應同時檢附委任狀。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標註冊申請案,因程序審查事項均已齊備,可提前進入審查排程,預期申請人可較現行平均首次通知時間(FA) 約早1.5個月知悉案件是否得以獲准註冊(也就是自申請日起約4.5至6.5個月),以加快事業運用商標推展業務及布局。

法國專利商標法修法訊息

近期法國專利商標改法相關消息,整理概要重點如下:

 

一、專利

  1. 新型專利專用期限自202018日後, 將由6年改為10
  2. 以上包含至2020/1/8當日所有尚有效之案件,即目前仍在專利期內之所有已註冊案件,專利期均延長為10年,期間需持續繳納年費。
  3. 新型轉發明的期限自申請日起18個月內。若有主張優先權的案子,則以優先權日起算18個月。
  4. 發明專利的審查為配合世界各國專利法審查的方式,自2020525日起,審查專利要件加入進步性的要件。
  5. 2020213日公告新的專利異議程序辦法。自202041日起,專利異議期自公告日起9個月。

 

二、商標

  1. 商標原申請費可含3類,修改後僅含1類。
  2. 商標產品/服務名稱在申請時即應使用明確的名稱進行申請。
  3. 商標申請日20101112日後申請的案子,以申請日當日為延展期限,不再以申請月當月底為延展期限。
  4. 商標即日起延展費即逐類計算費用。
  5. 商標的撤銷和失效程序由法國商標局裁決。
  6. 新的商標程序自202041日起施行。

澳洲將取消新型專利制度

澳洲官方2020/2/26核准,於2020/2/27公告,將自2021年8月26日起取消新型專利制度,說明如下

  1. 自2021年8月26日起將取消新型專利制度申請。
  2. 在2021年8月25日以前申請之新型專利案件,在持續繳納維持費用(年費)的狀況下,其效力至期滿為止。
  3. 為避免作業不及,因此若有意申請澳洲新型專利,請最晚請於2021年5月1日前指示相關申請,以利作業,謝謝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商標業務因武漢肺炎疫情造成遲誤法定期間之補救措施

為維護商標申請人與爭議案件當事人之權益,針對商標案件因武漢肺炎疫情影響遲誤法定期間,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相關補救措施如下:

一、可適用期限中止之商標業務
當事人辦理商標業務補正、審查意見書回文、商標規費繳納、同日申請提供使用證據和協商回文、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提供使用證據,辦理商標異議、商標駁回復審、不予註冊復審、無效宣告復審、撤銷復審的申請、答辯、補充證據,以及請求無效宣告的答辯、補充證據等商標業務,因疫情導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內提出的,相關期限自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起中止,待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繼續計算。

二、什麼是“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和“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
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是指當事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開始住院、隔離,或者因所在地區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辦理商標業務之日。
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是指當事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療、隔離結束,或者所在地區開始復工、人員管控結束之日。
基於本次疫情的特殊情況,為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權益,當事人同時存在上述時間的,適用對其最有利的時間作為權利行使障礙產生和消除之日。

三、如何主張期限中止?
當事人在辦理上述商標業務時,一併提交適用期限中止的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列明當事人疫情期間所在地區、權利行使障礙原因和消除時間,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四、主張期限中止可以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當事人應提供感染治療、被隔離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證明材料,但當事人所在地區政府公開發佈的延遲復工通知除外。
為減輕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負擔,針對多件同類業務申請以相同事由主張期限中止的,可以僅提交一份證明材料,將該證明材料隨其中一個案件提交,其他案件僅需在適用期限中止申請書中寫明該證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請號。

五、因疫情未能及時辦理商標續展怎麼辦?
當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寬展期內辦理商標註冊續展申請手續,可能導致其商標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續展申請,並參照第四點附送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