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註冊申請案-「快軌機制」將於109年5月1日起開始試行實施

為鼓勵申請人利用電子申請,並加快商標註冊申請案件審查,智慧財產局將引進「快軌機制」。自109年5月1日起申請的商標註冊申請案,申請時應繳納之規費及文件符合下列條件者,將較一般商標註冊申請案提早2個月交付審查
(1)電子申請
(2)為平面商標註冊申請案,不包括非傳統商標註冊申請案、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
(3)全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名稱與本局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完全相同;
(4)利用約定帳戶扣繳、列印電子申請繳費單持單繳費、利用電子申請繳費單帳號以eATM繳足申請規費(繳費方式);
(5)有委任代理人者,應同時檢附委任狀。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標註冊申請案,因程序審查事項均已齊備,可提前進入審查排程,預期申請人可較現行平均首次通知時間(FA) 約早1.5個月知悉案件是否得以獲准註冊(也就是自申請日起約4.5至6.5個月),以加快事業運用商標推展業務及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