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公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 歷年來全國工業總會、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均有產業界、學者專家多次建言,應參考日本、美國及德國等外國法制,建立更符我國產業需求的商標專利相關救濟制度。

二、 為優化商標救濟制度,並與國際接軌,經參考日本、美國及德國等各國商標救濟制度,審慎研議商標案件救濟機制的修正方向,在憲法保障人民救濟權益及提升效能目標下,強化商標專責機關之審議程序,修正商標案件之救濟層級及訴訟程序,並就相關重要事項併同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 簡併救濟層級:不服商標專責機關就商標申請及商標權爭議有效性等案件之審議決定,免經訴願,逕提訴訟。
(二) 訴訟制度之變革: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民事訴訟程序。
(三) 廢除異議制度:我國於申請審查階段已引進第三人意見書提供審查上參考,而異議事由約達百分之九十七案件係針對商標相對不得註冊事由進行爭議,在程序發動主體上,與現行評定

 

※內容節錄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